建筑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,防范法律风险,保障工程质量、安全与进度,维护企业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企业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所属项目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,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活动。
第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、平等自愿、诚实信用、择优选择、全程管控的原则。
第二章 劳务分包单位的选择
第四条 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、劳务资质证书、安全生产许可证,并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技术能力、人员配备和业绩。
第五条 企业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单位名录,实行准入管理。项目部从名录中择优选择劳务分包单位;确需引入新单位的,应按程序进行考察、评审,合格后方可列入名录。
第六条 劳务分包单位的选择应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鼓励采用招标、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,严禁个人挂靠或转包、违法分包。
第三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
第七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,使用企业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。合同内容应当包括:工程名称、地点、分包范围、作业内容、工期、质量标准、安全文明施工要求、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、材料设备供应、变更签证、竣工验收、质保期、违约责任、争议解决等条款。
第八条 合同签订前,项目部应核查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、安全生产许可、项目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,并将相关证照复印件存档。
第九条 合同签订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,加盖企业合同专用章或公章。项目部不得擅自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。
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,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,并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分包合同信息。
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管理
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,建立合同台账,跟踪合同履行情况。
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,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,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接受项目部的质量、安全、进度管理。
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承接的劳务作业再分包或转包,不得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人员。
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中发生设计变更、工程量增减、工期调整等,应及时办理变更签证手续,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的依据。变更签证须经项目经理、监理工程师等相关方签字确认。
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,支付前须对完成的工程量、质量、安全、文明施工等进行验收确认,杜绝超付、无依据支付。
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定期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核评价,考核结果作为后续合作和名录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。
第五章 合同变更、解除与终止
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,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。变更内容涉及工程范围、工期、价款的,应报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审批。
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,企业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:
(一)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再分包或转包的;
(二)劳务分包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,经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;
(三)劳务分包单位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四)劳务分包单位无故停工、拖延工期,影响整体进度的;
(五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,双方应按约定进行结算和清理,签订合同终止确认书,办理退场手续。
第六章 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
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档案管理制度,对合同文本、资质证照、变更签证、结算支付、考核评价等资料应分类整理、专卷归档,保存至工程竣工后至少五年。
第二十一条 企业合同管理部门、工程管理部门、财务部门、审计部门应对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。
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,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,依照企业相关规定追究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企业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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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13 21:29:31